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25号
当事人情况:陈永春,男,42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大泉村粮庄组村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19年6月12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7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粮庄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房屋、硬化水泥坪、道路、建设水泥预制场。经现场勘测,你非法占用大泉村粮庄组集体土地2343平方米,农用地1993平方米,其中耕地1780平方米,田坎213平方米;建设用地35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94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1402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妻子、大泉村村主任询问笔录各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8月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5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4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780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5600元;非法占用的563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445元;共计罚款额为44045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