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25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17:21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25

 

当事人情况:陈永春,男,42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大泉村粮庄组村民,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2019612日我局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57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粮庄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房屋、硬化水泥坪、道路、建设水泥预制场经现场勘测,你非法占用大泉村粮庄组集体土地2343平方米,农用地1993平方米,其中耕地1780平方米,田坎213平方米;建设用地35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94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1402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妻子、大泉村村主任询问笔录各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8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5),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4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4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780平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5600元;非法占用的563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445元;共计罚款额为44045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赵萍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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