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19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16:55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9

 

    人:益阳高新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孝军

      址: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孵化大楼十二、十三楼

委托代理人:谢扬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65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7, 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天猫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用于修建梅林路二期(中山村路团圆南路),现道路已建成。经现场勘测,你公司占用天猫村集体土地30680平方米,其中耕地21158平方米,林地4947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65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99平方米,其他土地(田坎)2102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303平方米,国有交通运输用地30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1224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18435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授权委托书二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

5.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6.询问笔录三份;

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8.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7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19),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068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2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3.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84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2245平方米土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4490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赵萍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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