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16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16:54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6

 

    人: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静武

      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办事处综合楼四楼

委托代理人:李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72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高新区东部产业园(如舟路以东、龙塘路以西、兰岭路以北)非法占用国有土地53814.68平方米用于钢制结构厂房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委托书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益阳东创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地块地形图各一份;

4.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7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4),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3814.6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53814.68平方米土地,按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69073.4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赵萍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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