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3号
当 事 人:益阳市两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小波
住 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鱼形山水库
委托代理人:雷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鱼形山村集体土地,用于修建东部新区鱼形山大道及内环线项目,现道路已建成。经现场勘测,你公司占用鱼形山村集体土地40620平方米、灵宝山社区集体土地1565平方米、县苗圃12平方米、浮云铺村8平方米,共计超越批准面积占用42205平方米,其中耕地14630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8698.1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3506.9平方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二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13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205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869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东部新区管委会处置;
3.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50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4630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92600元;非法占用的27575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13625元;共计罚款额为70622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