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12号
发布时间:2020-04-17 16:53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2

 

    人:湖南清溪文化旅游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铁牛

联系电话

      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石桥村二组

我局于201931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87月,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谢林港镇石桥村集体土地用于周立波故居景区提质改造项目建设,已建成广场、停车坪等设施。经现场勘测,非法占地面积为29308平方米,其中耕地25382,其他土地3926。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26395.4,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为2912.6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清溪文化旅游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

2.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周立波故居提质改造工程违法用地地形图、谢林港镇规模控制图(局部)各一份、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5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12),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9308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6395.4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3.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912.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25382耕地处以20元每平方米罚款,罚款额为507640元;对3926其他土地处以15元每平方米罚款,罚款额为58890元;共计罚款:56653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赵萍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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