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1号
当 事 人:益阳市中裕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献中
住 址:龙岭工业集中区光明村春嘉路西侧
委托代理人:李沛东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对你单位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3月31日,你公司取得位于龙岭工业集中区光明村春嘉路西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湘益赫国用(2014)第000119号),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7059㎡。2014年8月,你公司擅自将该工业用地以地入股与益阳市银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由银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投资建设,建成门卫室活动用房、道路、练车场,用于银城驾校的驾驶员培训场地。经现场勘验,你公司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为16553.22平方米。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二份,授权委托书一份;
3.土地使用权证一份;
4.合作协议一份;
5.违法用地地形图一份;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5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11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交还16553.22平方米土地,交由龙岭工业集中区处置;
2.对改变用途的16553.22平方米土地,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13830.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