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20)1号
发布时间:2020-02-20 15:50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201

张建兵:

我局于20191120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76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东部新区鱼形山街道办事处灵宝山社区伏家冲组沧泥路东侧非法占用土地1987平方米其中耕地1156平方米,田坎139平方米,建设用地692平方米,用于建设建材加工企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及其妻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妻子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122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45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益资规告〔2019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适应当时生效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第七十六条,该条款与本决定书适用条款内容一致,仅序号变更,因此不影响告知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8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87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东部新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156平方米耕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3120元;对非法占用的831平方米土地(田坎139平方米,建设用地692平方米),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2465元。共计罚款35585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超   赵萍

    话:0737-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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