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27号
发布时间:2019-08-19 15:46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27

安化县司徒铺钨矿:

2019624日,我局对你矿越界采矿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矿采矿许可证号:C4300002010093110100556;开采矿种:钨矿;采矿许可有效期限:20151027日至20201027日。20187月初,你矿在+290中段矿界北侧偏南方向越界掘井一个岔道,向界外延伸开凿出两个支巷道,其中:290-1支硐越界巷道长12.7米,290-2支硐越界巷道长22.8米,两处穿脉越界巷道共计35.5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越界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照片;

3、《安化县司徒铺钨矿超深越界检查测量报告》;

4、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986日依法向你矿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二、处罚款3万元。

你矿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方勇

  话:4211193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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