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郭伟,男,今年37岁,益阳市赫山区谢林港镇工区村塘村村民组10号附1号。身份证号:430903XXXXXXXX1234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7年6月你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谢林港村塘林组,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钢架棚。经现场勘测,占用集体土地401平方米,其中林地345平方米,住宅用地56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5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为345平方米。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7月19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0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01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3.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401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015元。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