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湖南德鑫高科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益阳市梅林路北侧、云雾山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吴世顺,男,59岁,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康店村康店169号,身份证号:350583XXXXXXXX4334
我局于2019年5月23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12月24日取得位于云雾山路东侧、梅林路北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益国用(2008)第D00309号),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25386.16㎡。2018年5月12日,你公司擅自将在该工业用地上所建部分厂房租赁给益阳康正聚丰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该公司汽车销售、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汽车美容服务及汽车维修等经营场所。经现场勘验,你公司改变用途的土地面积为2634㎡,构成了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德鑫高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益阳康正聚丰汽车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不动产权证一份;
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宗地图一份;
4.法定代表人吴世顺询问笔录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6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15号),你公司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交还2634平方米土地,交由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处置;
2、对改变用途的2634平方米土地,按2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5850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