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5号
张柏华:
2019年4月18日,我局对你非法采矿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5日,擅自在樟木湾公路扩宽地开拓80吨石料(板岩)销售。该板岩的销售价格经我局委托的石料矿(同种类)与你供述的石料销售价格相比较,认定25元/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照片;
3、《关于公路拓宽的请示报告》;
4、《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5、《关于新桥河镇龙光桥村毛家田至月形山公路拓宽项目核准的批复》(益资发改〔2018〕117号);
6、《施工合同》;
7、碎石场成品材料出厂价格调研表;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9年6月12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开采已销售80吨石料,按25元/吨计算,折价2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两项共处罚没款4000元。
你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电 话:4211193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