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15号
发布时间:2019-06-18 15:41 作者: 来源: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规罚〔201915

张柏华

2019418日,我局对你非法采矿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于201945日,擅自在樟木湾公路扩宽地开拓80吨石料(板岩)销售。该板岩的销售价格经我局委托的石料矿(同种类)与你供述的石料销售价格相比较,认定25/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照片;

3、《关于公路拓宽的请示报告》;

4、《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

5、《关于新桥河镇龙光桥村毛家田至月形山公路拓宽项目核准的批复》(益资发改〔2018117号);

6、《施工合同》;

7、碎石场成品材料出厂价格调研表;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9612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第三十七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非法开采已销售80吨石料,按25/吨计算,折价2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两项共处罚没款4000元。

你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话:4211193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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