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谢林港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宇
住 址:益阳市赫山区海棠路360号
我局于2019年3月1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8年4月擅自在谢林港镇谢林港村,占用2705㎡集体土地,其中耕地1644㎡,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061㎡,建设谢林港镇污水处理厂项目。该项目中1641㎡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64㎡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谢林港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一份;
2.询问笔录二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谢林港镇污水处理厂违法用地地形图、谢林港镇规模控制图(局部)各一份;
4.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9年4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10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05㎡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641㎡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分局处置;
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64㎡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的1644㎡耕地按20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2880元;对非法占用的1061㎡其他土地按15元/每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5915元;共计罚款:48795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赵萍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