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益阳市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住 址: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311号
委托代理人:钟伏良
我局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09年4月7日,你公司取得的一宗位于秀峰公园北侧(原益阳林业运输公司院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益国用(2009)第D00063号,面积1343.16㎡,用途为住宅。你公司在建设该项目时超出用地红线,占用桃花仑村集体土地124.53㎡。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笔录一份;
3.授权委托书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我局已于2019年4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9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4.53㎡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4.53㎡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24.53㎡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867.95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徐 超 曾卫国
电 话:0737-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