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南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住 址:南县南洲镇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局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7年2月,非法占用南县乌嘴乡罗文村45919.54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耕地40379.59平方米(基本农田18839.81平方米),其它土地5539.95平方米,建罗文花海荷塘月色项目,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荷塘月色现状图一份、地形图一份、土地利用规划位置图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一份。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8号)。2019年3月29日,南县人民政府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呈文《关于免除南县林业局等单位行政罚款的请示》(南政报〔2019〕1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免除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对你单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5919.54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王广球
电话:0737-4232631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