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南县洞庭湖生态经济创新示范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秦某
住 址:南县南洲镇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12月,非法占用南县乌嘴乡罗文村17433.15平方米集体土地(基本农田15999.84平方米,其它土地1433.31平方米),建设草坪广场,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草场广场现状图一份、地形图一份、土地利用规划位置图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一份。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7号)。2019年3月29日,南县人民政府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呈文《关于免除南县洞庭湖生态经济创新示范区管委会等单位行政罚款的请示》(南政报〔2019〕1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免除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对你单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433.15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王广球
电话:0737-4232631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