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6号
发布时间:2019-03-31 15:11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  事  人:南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      

住      址:南县南洲镇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7年12月,非法占用南县乌嘴乡罗文村5179.94平方米集体土地(其中:953.32平方米土地为村民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另4226.62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706.65平方米,基本农田2613.30平方米,其它土地906.6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罗文花海涂鸦艺术展览中心。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一份;

3.罗文花海涂鸦艺术展览中心现状图一份、地形图一份、土地利用规划位置图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一份。

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6号)。2019年3月29日,南县人民政府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呈文《关于免除南县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行政罚款的请示》(南政报〔2019〕16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免除上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对你单位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79.94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5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南县财政局处置。

3.限十五日内拆除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226.6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王广球

电话:0737-4232631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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