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理人: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案 由:非法批地
2019年3月5日,我局根据自然资源部执法局《关于报送“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发现违法违规用地查处整改情况的通知》,对南县人民政府罗文巴垸垃圾场用地非法批地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单位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03年5月24日和8月20日,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29号、43号)的形式,擅自将位于罗文巴垸的南县乌嘴乡罗文村119612平方米集体土地批准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并于2003年11月批准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国用(2003)划字第D2003-071-30号)。以此为依据,经县政府批准,于2012年7月26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出让给南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2012〕南政地出让字第K08号),面积127178.72平方米(全部包含变更为国有建设用地的119612平方米土地)。又于2014年10月,将南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12〕南政地出让字第(K08号)宗地收回,以商业出让方式发证给了南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南国用〔2014〕第2843号(土地面积19493.13平方米)、南国用〔2014〕第2844号(土地面积53699.46平方米)、南国用〔2014〕第2845号(土地面积53986.12平方米)。上述地块,据南县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显示:农用地76379.23平方米,建设用地50799.49平方米;据南县2017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显示:农用地4093.29平方米,建设用地112205.54平方米,未利用地10879.89平方米。
上述违法事实,有测量报告、办公会议纪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也予以确认,足以认定。2019年3月28日,我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5号)已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确认非法批准的(南国用(2003)划字第D2003-071-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南国用〔2014〕第2843、2844、28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效。
2.依法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127178.72平方米土地。
3.依法将案件移送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由益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在本案中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且一并甄别是否具有徇私舞弊渎职、滥用职权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王广球
电话:0737-4232631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