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规罚〔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3-22 15:06 作者: 来源:益阳门户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事人:南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住址:南县南洲镇后里巷

我局于2019年3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6年3月,非法占用南县乌嘴乡罗文村11806.54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洞庭之心广场,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两份;

3.洞庭之心广场现状图一份、地形图一份、土地利用规划位置图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一份。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规告〔2019〕2号),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06.5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由南县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1806.54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总额为177098.1元。

限你单位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政彬   王广球

电话:0737-4232631

地址: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

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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