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城镇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8年3月,非法占用34756㎡(其中耕地23951㎡)土地修建南县武圣宫东环路。该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未批先建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询问笔录四份;
3.道路现状图二份;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武圣宫镇道路交通规划图一份;补偿协议书一份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国土资告[2018] 11号),你单位2018年10月16日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但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2.对非法占用的23951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79020元;对非法占用的10805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62075元;共计罚款额为641095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