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10号
发布时间:2018-09-27 15:31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姚志强、周文武:

2018年7月13日,我局对你俩非法采矿予以立案查处。经查: 你们未经批准,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擅自在高新区谢林港镇涧山村涧山组非法开采山砂。据《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涧山村狮屋冲砂石矿资源采损量评价报告》显示,开采商品山砂420吨,商品砾石500吨。另据销售票据显示,商品山砂销售均价100元/吨,商品砾石销售均价30元/吨,两项折算非法所得共计5.7万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采矿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涧山村狮屋冲砂石矿资源采损量评价报告;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照片;

4、涧山非法采砂点开采销售统计一览表;

5、4、5月份销售票据;

6、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9月5日依法向你们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们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一条第二款(1)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对破坏的环境恢复治理;

2.没收非法所得5.7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两项共处罚没款6.7万元。

你俩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俩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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