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8号
发布时间:2018-09-27 15:29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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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6年7月,在赫山区衡龙桥镇水口庙村栗树咀村民组涉嫌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厂房。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882平方米,地籍分类为耕地523平方米、林地830平方米、农村道路224平方米、沟渠5平方米、其他土地79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户籍登记卡各一份;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伯凡的询问笔录一份;

3.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一份;

5.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国土资告〔2018〕8号),你单位未提出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882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赫山区分局处置;

2.对非法占用的523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0460元;非法占用的1359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0385元;共计罚款额为30845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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