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6月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7年3月,非法占用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龙头山村集体土地用于安达汽车销售项目建设,已建成销售展厅、维修车间、停车坪等设施。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共计1768平方米,地籍分类为耕地1360平方米、住宅用地39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0平方米、其他土地25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林的询问笔录一份;
3.土地租赁合同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国土资告[2018]7号),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但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1768平方米土地,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2.对非法占用的1360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7200元;对非法占用的408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120元;共计罚款额为3332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