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6号
发布时间:2018-09-27 15:28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莫雪斌:

我局于2016年6月5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批准,于2017年1月非法占用赫山区谢林港镇复兴村集体土地,建成一栋二层楼房和一栋厂房。二层楼房作为办公用房和住房,厂房作为本人公司简爱居贸易有限公司的厂房,从事凉席加工、布料贴合加工。经现场勘测,所占土地面积为3259平方米,地籍分类为林地863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2396平方米。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当事人莫雪斌的询问笔录一份;

3.土地流转承包合同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一份;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国土资告〔2018〕6号),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3259平方米土地,并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处置;

2.对非法占用的3259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48885元。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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