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09-27 15:27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国土资罚〔2018〕第5号

卜再兴:

我局于2016年6月5日对你们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们未经批准,于2016年10月擅自占用高新区谢林港镇北峰山村老观园等四组集体土地建钢架厂房。经现场勘测,所占土地面积为3504平方米,地籍分类为耕地130平方米、林地3189平方米、其他土地18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167平方米。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当事人卜再兴、卜达军、盛若愚的询问笔录三份,第三人夏胜平询问笔录一份;

3.土地流转合同一份;

4.现场勘测笔录、违法用地地形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各一份;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位置图一份;

6.现场照片两张。

我局已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你们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国土资告〔2018〕5号),你们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你们退还非法占用的3504平方米土地,并对你们作出如下处罚:

1.限期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35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厂房,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30平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600元;对非法占用的3374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0610元;共计罚款额为53210元。限你们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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