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9号
发布时间:2018-09-12 15:3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

2018年3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越界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公司黄家坝石煤矿,采矿许可证号: C4309222012111120127759,采矿权人: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开采矿种:石煤,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0.420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2013年11月25日至2020年1月22日。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期间,你公司因开掘运输巷道导致越界开采石煤。据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所做的《湖南省桃江县黄家坝矿区石煤矿矿山储量年报》和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四队所做的《湖南省桃江县黄家坝矿区石煤矿排土场渣土量估算说明》显示,矿区东南面(界3-界4)开掘运输通道,采损储量3万吨,排土场堆放渣土量为 1.8万吨,其中已销售矿石1.2万吨。销售凭证价格显示平均为8元/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2017年度益阳市桃江县黄家坝石煤矿超深越界检查测量报告;

2、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简图、现场照片;

4、湖南省桃江县黄家坝矿区石煤矿矿山储量年报;

5、湖南省桃江县黄家坝矿区石煤矿排土场渣土量估算说明;

6、桃江东方矿业有限公司过磅销售单;

7、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9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2)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二、没收越界开采已销售的1.2万吨矿石,按8元/吨计价,折价9.6万元,并处罚款3万元,两项共处罚没款12.6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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