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06-01 15:51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宏安矿业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公司超规模采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 你公司南坝石煤矿,采矿许可证号:C4309002011061130113773,有效期限:2010年6月2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3年10月至2017年12月,南坝石煤矿的发证利用资源储量应为85.65万吨,而储量检测实际采损量为97.9万吨,采损量已超出发证利用资源储量12.25万吨。此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超规模采矿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地质勘查储量科《关于益阳市宏安矿业有限公司赫山区南坝石煤矿矿产资源储量情况说明》;

2、关于益阳市宏安矿业有限公司赫山区南坝石煤矿超规模开采情况报告;

3、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4、现场勘测笔录、勘测简图、现场照片;

5、关于《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南坝石煤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备案证明;

6、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5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三)的规定,鉴于矿区内开采过程中有不可预知的溶岩以及矿区内石煤自燃等因素,导致储量检测量与实际开采矿石量不一致的客观成因,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处罚款2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正杰

电  话: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路299号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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