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国土资罚〔2018〕2号
发布时间:2018-03-02 15:27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新旺矿业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 2017年8月,你公司虎形山砂石矿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按安监部门设计批复要求,建生产作业平台。经湖南省隧道工程总公司414队现场测量,非法占用林地3876.9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益阳市新旺矿业有限公司(虎形山砂石矿)用地测量报告;

2、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3、现场勘测笔录、勘测简图、现场照片;

4、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益阳市谢林港虎形山砂石矿采矿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5、益阳市税务局《益阳市建设项目占用河道位置接线许可证》;

6、高新区林业局《关于益阳市谢林港虎形山砂石矿开采加工临时用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查意见》;

7、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益阳市新旺矿业有限公司益阳市谢林港虎行山砂石矿开采加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8、其他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8年2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2)规定,鉴于生产作业平台的施工是根据安监部门设计要求批复进行的,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876.9平方米林地;

2.对非法占用的3876.9平方米林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8153.5元。

你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方勇

电  话:4201197

地  址:益阳市龙洲路299号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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