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查处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理基本要求。承办人员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后,执法支队应当组织审理人员对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审理。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案件承办人员。
第三条 审理内容。
(1)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违法主体是否认定准确;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确实、充分;
(4)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
(5)适应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6)程序是否合法;
(7)拟定的处理建议是否适当,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四条 案件会审会议参加人员。
(1)主任委员:局长;
(2)副主任委员:分管政策法规科副局长、执法支队支队长;
(3)召集人:执法支队支队长;
(4)成员:执法支队政委、政策法规科科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执法支队各室主任及案件负责人、承办人,会审案件相关业务科室的分管局领导和负责人。
第五条 审理方式。由执法支队支队长组织会审,并提出审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局负责人召集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1)依法需要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
(2)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
(3)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实质性修改的;
(4)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
(5)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
第六条 审理程序。
(1)承办人员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证据等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
(2)审理人员进行审理,就有关问题提问;
(3)承办人员解答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4)审理人员形成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
第七条 审理意见。根据审理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审理意见:
(1)违法主体认定准确、事实清楚、证据合法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应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建议适当的,同意处理建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纠正意见,要求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或者补充调查:
①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②违法主体认定不准确的;
③案件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④定性不准确,理由不充分的;
⑤适应法律法规不正确的;
⑥程序不合法的;
⑦处理建议不适当、行政处罚不符合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承办人员应当按照审理意见进行修改、纠正,并重新提请审理。
承办人员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理由,连同调查报告、审理意见及证据等相关材料报执法支队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根据所在部门的相关业务,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
第九条 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并对会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出现较大分歧,必须再次征求参加会审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