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709)
发布时间:2017-05-25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7〕第9

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1742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610月,占用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长乐路以东、长春路以南龙潭资管委集体土地1326平方米建龙潭村村民安置点。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实事。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谢可赞、委托人李杰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李杰的询问笔录;

3.龙潭安置点项目现场勘测材料、现场照片;

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益国土资执停〔201710号)

5.其它相关资料。

我局已于2017521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26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326平方米土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652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资阳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志新、郭卫民

    话:4212719

    址:益阳市龙洲路299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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