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707)
发布时间:2017-05-25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7〕第7

益阳鑫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41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 20168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益阳市会龙山办事处花乡路北侧红星村四组集体土地3478平方米建停车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凤翔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当事人委托人唐新建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3.停车场的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停工通知书;

5.其它有关材料。

我局已于20175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7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3478平方米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5217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志新、郭卫民

    话:4201197

    址:益阳市龙洲路299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7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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