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益国土资罚〔2016〕第6号
银仕投资管理(湖南)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7月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项目未供地的情况下,于2016年2月,擅自占用康富路南侧、秀峰中路北侧国有建设用地1289平方米建“旧城改造”项目居民安置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所占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刘旭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停工通知书;
3.当事人委托人吴梅的询问笔录;
4.安置楼的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5.土地收回文件;
6.市、区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文件;
7.益阳市规划局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89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安置楼,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 对建设非法占用的1289平方米土地,按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644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