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益国土资罚〔2016〕第3号
益阳市资阳区丫头生态餐厅:
我局于2016年3月13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4年12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长春工业园资阳东路与新乡村路交界处接城堤资管委集体土地1817平方米(其中耕地708平方米、其它土地1109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杨桂华的身份证复印件;
2.场地房屋租赁合同;
3.当事人委托人肖伟明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81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8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交由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708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109平方米其它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为3079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