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604)
发布时间:2016-05-17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6〕第4

益阳市衡益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4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 201412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赫山区衡龙桥镇塑编工业园衡丰塑业西侧鱼形山村集体土地2250平方米建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箱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周跃金的身份证复印件;

2.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3.征地项目全程代理合同书;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6.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我局已于20165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50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250平方米地上新建的厂房,交由益阳市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2250平方米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375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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