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益国土资罚〔2016〕第5号
益阳市丽都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6年4月15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 2015年1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龙岭工业园迎宾路南侧、319国道东侧的长坡岭村集体土地3319平方米建停车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彭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土地租赁合同;
3.当事人委托人曹志丰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4.停车场的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5.停工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6年5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地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319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3319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4978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