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601)
发布时间:2016-03-07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275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6〕第1

 

益阳市赫山街道茂林资产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161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1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洲路东侧、茂林村安置点西侧、湘运检测站北侧茂林资产管理委员会村级发展用地挖基坑。经测量,基坑占用土地面积1242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蔡乔甫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停工通知书;

3.当事人委托人汤怀昊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4.基坑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5.益阳市规划局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6.有关报告文件。

我局已于20163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42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242平方米土地,按1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863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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