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6〕第1号
益阳市赫山街道茂林资产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16年1月14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月,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十洲路东侧、茂林村安置点西侧、湘运检测站北侧茂林资产管理委员会村级发展用地挖基坑。经测量,基坑占用土地面积1242平方米。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蔡乔甫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停工通知书;
3.当事人委托人汤怀昊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4.基坑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5.益阳市规划局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通知书;
6.有关报告文件。
我局已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42平方米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242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863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