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5〕第11号
益阳市汇源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7月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5年3月,擅自占用位于益阳市十洲路西南侧、天桥路北侧的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大丰村村级发展用地5172平方米建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洪运秋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洪运秋的询问笔录;
3.停工通知书;
4.益阳市汇源生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5.益阳市规划局、益阳市国土局相关文件;
6. 赫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7. 益阳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我局已于2015年9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进行了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172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17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5172平方米土地,按9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6548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