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5〕第9号
益阳市东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4年8月,擅自非法占用位于益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西北侧的赫山区金银山街道办事处金银山资产管理委员会11587平方米集体土地建驾驶员培训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刘再科的身份证复印件;
2.当事人刘再科的询问笔录;
3.驾驶员培训场的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停工通知书及回执;
5.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6.土地租赁合同;
7. 有关文件报告;
我局已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587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交由益阳市赫山区财政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1587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7380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