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501)
发布时间:2015-05-28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378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益国土资罚〔2015〕第×号 

 

  

  ××× 

  我局于2015420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146月,擅自占用××街道办事处×村集体土地14634平方米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人龚××的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人龚××的询问笔录; 

  3.项目现场勘测材料,拍摄的现场照片; 

  4.规划审查例会纪要; 

  5.相关批示; 

  6.停工通知书;用地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我局已于20155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进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63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4634平方米地上建设的房屋,交由××局处置; 

  3.对非法占用的14634平方米土地,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92680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5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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