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7、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
二、基本流程
1、违法线索发现;
2、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3、立案;
4、调查取证;
5、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6、案件审理;
7、作出处理决定;
8、执行;
9、结案;
10、立卷归档。
三、时限
1、立案时限:经核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鉴定、听证、委托其他部门的认定、公告、邮递在途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