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4〕第×号
被处罚单位:××部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益阳市×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1999年9月,××部受让市×信用社297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益国用(1999)字第1362号,面积297平方米。2001年5月,经市规划局核准,该部在宗地建设一栋七层综合楼。经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462.68平方米,超过核准面积占用国有建设用165.86平方米。××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8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165.86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317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