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402)
发布时间:2014-09-03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4〕第× 

 

  被处罚单位:××  

  法定代表人:××× 

        址:益阳市×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19999月,××部受让市×信用社297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证号益国用(1999)字第1362号,面积297平方米。20015月,经市规划局核准,该部在宗地建设一栋七层综合楼。经测量,实际用地面积为462.68平方米,超过核准面积占用国有建设用165.86平方米。××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5.86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非法占用的165.86平方米,按20/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317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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