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401)
发布时间:2014-07-28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4〕第×  

  被处罚单位:××公司  

  法定代表人:××× 

        址:×村综合楼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201010月、20123月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分二次从省人民政府报批回××公司项目用地,宗地位于×路南侧、×路西侧20138月,××公司在宗地未供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修建的一栋商务楼现已建至12层,修建了道路、门卫室等附属设施。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测量,项目用地面积为17160平方米。××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7160平方米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三)对××公司非法占用的17160平方米土地,按5/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5800元。 

  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28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