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4〕×号
被处罚单位:××矿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益阳市×××村
案 由:越界采矿
益阳市××矿为集体企业,2011年9月22日获得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至2013年9月10日止,开采深度由150米至-150米标高。2012年该矿获得深部扩界批准,由于采用“梭斗溜矿充填法”采矿,导致运输巷道和通风巷道超深。经湖南省遂道工程总公司测绘院测量,该矿在-154米二水平深部掘井运输巷道,最低标高已至-156.35米,超深6.35米,超深巷道全长945米。其中西侧水平运输巷道长702米,采出少量工程矿,东侧通风巷道长243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构成了越界采矿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放弃了以上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回本矿界范围,由×××人民政府组织封闭超深巷道;
(二)处罚款6万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