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3〕第 x 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X区x石煤矿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区X镇x村
案 由:超规模开采矿产资源
经查实,益阳市X区X石煤矿,采矿许可证号: 430900305100XX,有效期限自2005年11月至2013年10月,开采矿种为石煤,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4万吨/年。根据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2013年1月提交的《湖南省益阳市X区X石煤矿资源储核实报告》结果,截止2012年12月底,益阳市X区X石煤矿历年累计采损矿石量51.6万吨。经调查确认,2005年11月至2012年12月,益阳市X区X石煤矿超规模开采石煤4万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超规模开采矿产资源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 ,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上述权利。
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