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01303
发布时间:2013-07-02 00:00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524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3]×号

 

 
   

  被处罚单位:益阳市×县×石料厂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益阳市×县×镇

  案    由:超规模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

  益阳市×县×石料厂,采矿许可证号:C4309002009067120025×××,有效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8万吨/年。根据湖南省地质勘查开发局四一四队2013年5月提交的《×县×矿石灰岩矿矿山储量年报》结果,经查实,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益阳市×县×石料厂超规模开采石料13.65万吨,越界开采石料0.15万吨,构成了超规模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 ,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回本矿区内开采;

  2、责令补交超规模开采的采矿权价款和资源补偿费;

  3、对超规模开采和越界开采处2万元罚款,没收越界开采矿石折价3万元,共计罚没款5万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被处罚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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