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3〕第××号
被处罚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益阳市×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7年取得位于×路东侧、×路北侧宗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超面积占用城市规划道路中土地2829平方米,超占土地属益阳市×街道办事处×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建设用地。2009年9月,益阳市规划局对超占土地补办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同意用于×住宅楼建设,该用地符合益阳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益阳市财政局处置;2、对非法占用的2829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243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