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国土资罚〔2013〕第××号
被处罚单位:×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益阳市×路
案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公司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1年9月起擅自占用益阳市××资管会集体土地5489平方米建村民安置基地(地类:林地、荒草地),2012年11月23日,益阳市规划局审批同意该安置基地用地5594.7平方米(益规园公地第2012071号),符合益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目前,×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土地平整,并已建成住房三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益阳市财政局处置;2、对非法占用的5489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8233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