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1
发布时间:2012-12-19 00:00 作者:贺俊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土资罚〔2012〕第X
 

  
 

被处罚单位: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B开发区C
      由: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经查实::市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取得位于市B开发区C村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面积8186.24平方米,用途为商业,2008年,市规划局向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批准用途为住宅楼,之后,该公司没有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在宗地上建设了四栋住宅楼,经地籍核算,改变土地用途面积2366.89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构成了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对非法占用的2366.89平方米土地,按1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3668.9元。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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