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
发布时间:2012-09-25 00:00 作者:王湘军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489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国土资罚〔2012〕第×号
 

  
被处罚单位:A技术产业资产经营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市×××路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A技术产业资产经营总公司于2011年11月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B区C村土地24265平方米建村民安置基地(地类:耕地20832平方米、其他土地3433平方米),2012年9月10日,市规划局审批同意该安置基地用地30344.20平方米,目前,A技术产业资产经营总公司对该宗地进行了土地平整后停止施工,未形成建筑物。A技术产业资产经营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非法占用的20832平方米耕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416640元;对非法占用的3433平方米其他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51495元,共计为46813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