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2
发布时间:2012-09-03 00:00 作者:王湘军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国土资罚〔2012〕第×号
 
    被处罚单位:a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址:b县c镇
      由:超规模开采
    经查实, a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16日至2015年8月15日,开采矿种为水泥用石灰岩,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25万吨/年。根据d队提交的《省b县水泥石灰岩矿矿山储量年报》结果,经调查确认,2010年7月至2011年12月a有限公司,超核准开采矿石68.9万吨。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超规模开采矿产资源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 ,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三)款规定,以及《市国土资源局例会纪要》([2010]12号)要求,决定作如下处罚:处罚没款3万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