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典型案件处理结果6
发布时间:2012-09-03 00:00 作者:王湘军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412 字体:【大】 【中】 【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国土资罚〔2012〕第×号
 
被处罚单位: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市B镇C村
      由:非法占地
        经查实:A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在市注册成立,主营电解电容器科技开发与研制;电解电容器、电子元件、电器零配件的生产、销售。该公司未经合法批准,于2010年10月,擅自占用B镇C村集体土地(地类:林地)1629平方米建设生产厂房、综合楼及其它配套设施,2011年底完成建设,目前已投入使用,建设用地符合C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市国土资源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告知被处罚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处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非法占用的1629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罚款额为24435元。
        你单位应当在15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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